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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对失业人员有哪些政策
时间:2024-06-14 作者:管理员

苏州对失业人员的政策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政策和其他相关支持政策。以下是详细的政策内容:

一、失业保险金政策

  1. 领取条件:

    •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2. 领取标准:

    • 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

    • 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 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

    • 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1.5倍。

    • 目前苏州市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为1673元/月,最高标准为2490元/月。

  3. 领取期限:

    • 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每满一年享受2个月,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其他相关支持政策

  1. 失业登记和求职服务:失业人员需要进行失业登记,并可以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获得求职服务,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

  2. 社保代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将由失业保险代缴,个人无须缴纳。

  3. 停发情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果出现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将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以上政策为苏州对失业人员的主要支持政策,旨在帮助失业人员度过失业期,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同时促进其再就业。需要注意的是,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可能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失业人员及时关注当地政策动态。